宠物饲料添加剂国家标准规范
一、总则
本标准规定了宠物饲料添加剂的分类、使用原则和要求,以及卫生和质量标准。本标准适用于宠物饲料的生产、销售和使用。
二、营养性添加剂
营养性添加剂是为补充宠物饲料营养成分不足而添加的物质,包括维生素、矿物质、蛋白质等。营养性添加剂应符合以下要求:
1. 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;
2. 经过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;
3. 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添加;
4. 标签上注明产品名称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。
三、功能性添加剂
功能性添加剂是为改善宠物健康状况、提高免疫力等而添加的物质,包括必需氨基酸、矿物质和维生素等。功能性添加剂应符合以下要求:
1. 具有科学依据和临床试验证明的有效性;
2. 经过安全性评估;
3. 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添加;
4. 标签上注明产品名称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。
四、卫生和质量标准
1. 添加剂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,无毒无害,不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;
2. 添加剂应有质量保证,符合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标准;
3. 添加剂应有包装和标签,标明产品名称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;
4. 添加剂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的地方,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。
五、实施与监督
1.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应按照本标准规定使用添加剂,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;
2.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宠物饲料生产和销售的监督,对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;
3. 消费者在购买宠物饲料时,应选择符合本标准的产品,注意查看标签和使用说明。